2008年高校招生规定有微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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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高校招生规定有微调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2-28 20:45:11 来源:《中国青年报》
一年一度的志愿填报即将开始。为了做好2008年的高校招生工作,提高考生志愿满足率,努力降低新生报到流失率,1月29日在其官方网站上表态,鼓励各省(区、市)采取平行志愿投档,试行独立学院及民办本科高校、高职院校在其批次录取开始前分别单独填报志愿等办法。

  一同出现在教育部官方网站上的还有《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与2007年相比,2008年的规定有了一些微调。

  变化最明显的是如何界定“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2007年的版本对其描述有两条:一是“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二是“道德品质恶劣,经教育仍不思悔改的”。

  很多人都感觉这两条标准界限模糊,不好考核。2008年的版本分别变成“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或参加邪教组织的”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今年的版本对这两条标准的陈述也更加清晰,有了更简单的评价准则:违法。

  从整体上看,2008年规定的微调与高校的招生工作更加密切相关。首先是两个时间变化。第一个时间变化是高校向社会公示招生章程的时间比2007年提前了一个月。2007年的规定是“高等学校于5月1日之前在本校网站并以其他有效方式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本校招生章程”。2008年这一规定则调整为“高等学校须于4月1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须于4月15日前完成对所属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的审核、备案工作”。

  第二个时间变化是招收保送生的高校的工作流程时间发生变化。2007年规定是4月10日之前向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报送有关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2008年这一时间规定更为细化,“招收保送生的高等学校须于4月20日前将本校已测试合格拟录取的保送生数据库上传至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http://gaokao.chsi.cn)。”

  2008年对高校的招生简章,尤其是民办学校和高职院校有了更加严格的要求。规定明确指出,只有经核准备案的招生章程方可正式向社会公布,并不得擅自更改。民办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不得使用模糊或隐瞒办学性质、层次的简称。(教育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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